close



勞資爭議案件




JACK在某縣政府擔任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近三年,期間經歷許多令人鼻酸的勞資爭議案件,當然也有許多發人深省的個別案件。


猶記得有一件勞資爭議案件,係某科技公司董事長將其執行長CEO解雇,執行長不服,乃向縣政府勞工處提出申訴,由JACK擔任此案之調解委員。


調解當日,執行長陳述了其過往對公司有如何巨大的貢獻,現階段又在從事如何重要的工作,因此此項解雇不但不合法,並且於情於理均有未恰。董事長反駁表示,該執行長一切的貢獻,公司均已經在薪資、獎金與分紅中,對等地給予報酬。而現階段的工作,公司亦有因應方案,不但達到人事精簡,更提高目標達成的效率。最重要的是董事長認為該執行長常有公私不分的行徑。例如當年春節期間執行長因公前往日本出差洽談商務,卻帶其妻同行。執行長辯解其妻系自費隨行,並未動支公司費用云云。董事長卻說公司派執行長出差,是寄望其二十四小時都在處理公司商務,即便早晚餐最好也是與客戶餐敘。而執行長攜妻共往,最低限度其早晚餐一定是夫妻一起用餐,更遑論有可能在白天共同出遊云云。以上種種,雙方唇槍舌戰,往日之情分全無,最後公司同意多付十多萬資遣費,雙方達成和解方案,勞資爭議調解完成


 




以上個案,雖然官方完成爭議調解,事後回想,其實蠻多發人深省之處,現簡要分享如下:


一、當事人不適格。


所謂勞資爭議調解程序,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,對於勞工與資方爭議之處,提出調解方案並期獲雙方接受履行的一種程序。以上案件,所謂的勞方是公司執行長,而依業界實務,執行長通常係依公司法構成的「委任」關係,而非依勞動基準法的「雇傭」關係。易言之,執行長非勞工,不屬勞方,自然不宜適用勞資爭議程序。


二、資方的資本主義觀點。


在勞資爭案件中,勞方常常哭訴自己在工作上如何辛勞,貢獻如何具大等等;而資方的觀點,一般而言,常常是認為勞工一切的付出與貢獻,公司皆已在薪資中給予對價報酬,況且公司提供勞工個人發展的機會,勞工當知感恩等等。在這一種根深蒂固的心態下,勞工對公司也許是報之以情,公司對待勞工只會用資本主以冷血心態回應。縱然以上種種頗傷在職勞工的心,甚至深信自己所屬的企業不會這樣對待自己,但是事實上呢?


JACK受限於工作性質與所學,理性上是同意資方的觀點的;但是在感性上,卻又十分同情勞工的無奈且弱勢。



 


「法制化」或「法治化」,這是大家都喜歡掛在嘴邊的用語,但是遇到實際案例,又有多少人能認同上述個案中董事長的觀點呢?


感情上常言「春蟬到死絲方盡,蠟炬成灰淚始乾」,生活中,您週遭或過往,有這樣的情種嗎?或自己是如此有情地對待您的愛人嗎?


教育兒女的道理中,又有多少是自己常常踐履的生活模式呢?


向大家報告,JACK常常將理性的道理,落實在感性的生活中,得到的評價……..,嗯,您說呢?看完了這一篇文章,請想一想「感性」與「理性」,「理想」與「現實」,JACK只能建議將此二者儘量拉近吧!


THE END





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JA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